推动标志性改革举措落地见效-瞭望周刊社

推动标志性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2025-03-03 12:57:29 来源: 瞭望 2025年第9期

  

➤完善支持国有企业推进原始创新制度安排,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支持国有企业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融入国家创新体系,更多地通过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来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

➤提升民营经济发展信心需要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全方位全领域全流程把涉企行政执法政策落到实处

➤进一步落实和优化金融支持创新政策,从项目融资端和主体投资端双向发力,按照“项目+主体+金融”协同推进,有效解决创投市场“不能投”“不敢投”等实践问题

  文 | 祁玉清

  

  推动标志性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要求,也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按时完成改革目标的现实要求和主要抓手,更是提升改革实效,增进改革共识的必然选择。

  2024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标志性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其中的重点包括增强国有企业创新能力,优化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效等。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建设高质量国有创新主体

  提升国企创新能力还有空间。2023年,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总量突破3.3万亿元,总量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位,比上年增长8.4%,研发投入强度为2.65%,其中企业R&D经费投入2.59万亿元,占比77.7%,比上年增长8.6%,“三新”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7.73%,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科技创新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效能持续增加。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需国企和民企协同发力,尤其是要提升国企的原始创新能力。2024年,我国国有企业收入84.7万亿元,利润4.35万亿元,为国企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奠定坚实经济基础。但在制度建设方面,由于国企决策过程复杂且周期长,风险防范意识偏强、激励机制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创新,还需不断完善。

  建设高质量国有创新主体,提升国有企业原始创新能力。完善支持国有企业推进原始创新制度安排,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支持国有企业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融入国家创新体系,更多地通过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来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

  合理区分企业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与市场风险、金融风险以及宏观经济风险,基于投入产出关系和产品业务特点,健全分层授权分级负责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赋予一线科研人员更大技术创新路线选择权、更大经费支配权和资源调度权,不断激发国有企业的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

  统筹创新型企业管理与产业创新发展,优化创新生态与创新资源布局,发挥国有企业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优势平台,推进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促进科技与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健全国企投资责任治理体系,强化国有企业的创新主体责任,支持企业主动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攻关任务,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成立产业联盟推进协同创新,因地制宜发展壮大“耐心资本”,推动“核心企业+创新生态+应用场景”协同发展,切实避免地方政府“干预性”创新实践。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风险分担作用,支持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通过“适当让利以及必要风险补偿”,以“参股+跟投”等方式激发社会资本创新投资活力,探索与社会投资基金在“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等领域环节的新合作模式。

  坚持专业能力与诚信机制同步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健全违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按照机构类型和资金来源差异,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切实避免不当利益输送或不合理共谋。

  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基于创新链条风险特征、投资项目运营规律和基金生命周期,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考核体系,健全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推动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目标与市场实现途径激励相容。

  适当延长政府投资基金续存期,尝试通过基金回收再投和S基金等方式推动基金“募投管退”持续发展,研究推广永续基金、常青基金等长期基金模式。

2024 年 9 月 24 日制图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信心

  提升民营经济发展信心需要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民营企业对市场反应更为敏锐迅速,对市场预期的变化更为直接。目前,一些非经济政策因素对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的影响值得重视。如一些涉企行政执法标准不明确,执法权责不统一,有的地方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有的地方违反规定随意检查、重复检查、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执法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2024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2025年1月国办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我们必须把这些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全方位全领域全流程把涉企行政执法政策落到实处。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确保各地执法标准统一、尺度一致、程序规范相同,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对现有检查事项进行清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推进服务型执法,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

  统筹各执法部门检查计划,不规避有企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全面推广涉企“最多查一次”“综合查一次”“扫码检查”,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建立健全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管理机制,完善重点案件交办、督办机制,严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防止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坚决查处违纪违法的执法人员。

  完善案件管辖制度,探索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跨区域协作机制。从司法实践入手,明确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归于强制性措施,对涉案财物的认定、管理作出更明确的规定,避免超范围、超标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财产。

  强化执法监督,注重“反向监督”,建立完善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执法行为进行精准分析和监管,持续纠治涉企执法突出问题,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优化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模式,提升公共预算支出保障水平,坚决杜绝以罚“养机构、养人”。

  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

  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效能

  从项目融资端和主体投资端双向发力,落实和优化金融支持创新政策。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2024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打通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

  目前,我国创新投资行为存在短期化问题,中长期资金总量仍然不足,部分金融产品投资功能和项目融资功能不够协调,一些科技创新项目对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有待提升,急需培育高水平创投主体,进一步落实和优化金融支持创新政策,从项目融资端和主体投资端双向发力,按照“项目+主体+金融”协同推进,有效解决创投市场“不能投”“不敢投”等实践问题。

  打通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效能。落实已出台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把项目“可投”与主体“敢投”“会投”结合起来,在市场实践中持续优化金融支持创新政策。

  根据项目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市场机制对接不同金融市场投资者风险偏好,选择相匹配的金融工具,有效打通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供给新格局,实现科技产业金融高水平循环。

  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科技创新,探索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支持国有企业原始创新模式、合作新方式。拓宽社保基金、养老金股权投资到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未来产业初创企业的范围,开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组合投向创业投资试点。

  进一步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市场导向作用,鼓励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市场投资主体联动,推动形成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支持前端研发、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成果转化和市场投资主体拓展产业化应用的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方面的专业优势,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研究降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倍数。尝试允许商业银行以不超过当年利润的一定比例(比如10%)注资金融投资公司,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拓展与母行的“投贷”结合业务。

  丰富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产品层次,完善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期限、出资比例等政策规定,扩大科技创新领域并购贷款投放,鼓励科技型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多种支付工具实施并购重组。发展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加强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积极发展创投债务融资工具、科创票据(用途类)、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加大多层次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作者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