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法律条文从原法的70条增加到106条,原法70条中的61条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
➤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文 | 曲頔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是该法施行17年来的第一次修改,也是一次全面修订。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将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更加坚实完备的法治保障。
施行17年来的一次全面修订
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布施行,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论述,适应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破解近些年突发事件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作出全面修订,以更好落实党中央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新部署,更好适应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变化,更好满足新时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新需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突发事件应对水平的新期待。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订2020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经2021年12月初次审议、2023年12月二次审议,于2024年6月三审通过,法律条文从原法的70条增加到106条,原法70条中的61条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
强化突发事件预警 商海春图/本刊
坚持正确方向 提高修法实效
此次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坚持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新成果新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二是坚持依宪立法。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在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本法全篇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宪法的规定与原则,与宪法紧急状态条款作出衔接性规定,确保宪法确立的相关规定、原则、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三是坚持开门立法。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先后赴河南、广东、湖北等多地及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分研究,不断修改完善法律草案。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总结现行法施行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和规律性认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切实提高本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处理好与突发事件应对领域其他专门立法的关系,特别是处理好与修改中的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有效配合、并行不悖。
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体现出诸多亮点。
将党的领导最高政治原则
贯彻全过程各方面
本法在总则部分,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完善治理体系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在总则中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这一规定具有统摄作用,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最高政治原则贯彻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在总则中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其中,前三条原则为本次修改新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理念的创新发展与深刻变革。这四条原则贯穿本法全篇,在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具体制度设计中得到落实和体现。
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各方职责
为有效形成应对合力,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武装力量等各方的相应职责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新设专章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突发事件应对的各方责任。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有关内容,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将“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明确为工作体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中机构设置不同于常态工作的实际,增加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同时,规定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以及武装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明确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明确突发事件应对的职责分工。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形成合力,作出相关规定:一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及部门等的不履职行为。二是完善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三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四是支持、引导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五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紧急情况下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整体水平。
全流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
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环节规定作出进一步完善,强化法律责任,推动法律有效实施。
——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在原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的基础上,规定了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的报送方式;在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基础上,增加“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规定。
考虑到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涉及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增加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规定:一是增加规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对于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二是增加规定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同时要求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完善应急保障制度。一是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和应急运输保障、能源应急保障等体系,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企业根据协议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等的生产、供给。
二是规定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在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的基础上,增加关于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定,并明确政府应当推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合培训、联合演练。
三是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演练。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修订;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应当分别面向社会公众、居民、村民、职工、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四是规定发挥科学技术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完善全流程应对处置。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规定。增加规定预警警报应当明确的内容,建立健全预警发布平台及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特别要求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要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完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规定。在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给予地方一定自主权;明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完善事后恢复与重建相关规定。在原法规定停止执行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尽快恢复秩序、开展恢复重建的各类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一是增加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责任规定。二是考虑到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往往情势紧迫,对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增加规定要“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做到过罚相当,鼓励一线干部在临机处置时勇于担当作为。三是增加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紧急避险条款的衔接性规定,为公民开展自救互救、减少损失提供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当前应做好学习宣传、实施准备工作,抓紧制定出台配套规定和保障措施,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为新时代依法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更为有效的制度支撑。□(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