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2023-12-04 16:09:28 来源: 瞭望 2023年第49期

  

➤近年来,我国环境资源领域的立法工作积极活跃,覆盖全面、务实有效的环境资源法律规范更加完备

➤进一步聚焦风险点,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并逐步推动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

➤仅2022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就开展了各类排污许可执法检查53.8万次,实施行政处罚1.7万件,有效震慑了排污与许可违法行为

➤更好统筹调度督察力量,把严的基调和问题导向贯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监管始终,推进“嵌入式”监督,形成常态化工作协同机制

  文 | 张慧

  

  4月2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生态环境部所做的关于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指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仍然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严密法治体系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可靠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着力构建系统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各重点区域、各种类资源、各环境要素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

  迈上新征程,必须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持续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法治力量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法律规范更加完备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近年来,我国环境资源领域的立法工作积极活跃,覆盖全面、务实有效的环境资源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我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范围从污染防治向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生物安全方面拓展。

  2018年,在宪法修订工作中,我国将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载入宪法,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2020年编纂出台的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并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体现了这一原则。

  2014年环境保护法全面修订时,将生态环境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原则、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对涉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

  根据时代发展与生态环境系统保护要求,我国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等多种形式,及时填补立法空白,明确法律规范,美丽中国法治保障体系呈现出以宪法规范为核心,以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单行法为主体,以环境标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立法结构特征。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规范内在结构相对严谨,可操作性不断增强。

  生态环境法律规范有效覆盖了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以及长江、黄河、湿地保护等领域。比如,中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拓展了对长江流域的保护;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强化了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分区管控。

  为进一步提升立法保护的体系性,需制定科学的立法规划,在整体把握发展诉求的基础上,统筹推进环境资源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修订工作,持续提升内在的科学性与协调性。

  进一步聚焦风险点,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并逐步推动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大力推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系统优化完善,推动生态环境基准数据库建立。建立健全常态化立法评估与修订机制,确保法律制度的统一协调高效适用。

执法人员在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巡查(2023 年 8 月 13 日摄) 徐昱摄 / 本刊

  法治实施更加高效

  近年来,我国不断推动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取得新成效,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行政执法持续推进,执法方式逐步优化,执法效能不断提升,有效推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法律规范的落实。

  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严厉打击了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新化学物质违法行为等,并灵活采用多部门联合专项行动形式,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开展。仅2022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就开展了各类排污许可执法检查53.8万次,实施行政处罚1.7万件,有效震慑了排污与许可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执法方式持续优化。我国组建了生态环境部,统一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不断优化执法方式,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利用自动监控、无人机等非现场监督手段,灵活使用群众举报、“双随机”检查、部门联动等方式,精准发现违法线索,严格执法。坚持执法与帮扶并重,帮助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动,提升执法效能。

  下一步,应强化环境能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杜绝因懈怠而带来的衍生问题。

  比如,持续加强重点领域的执法,推进污染防治,关注农业农村污染、新污染物、洋垃圾入境等污染治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加强“一废一库一品一重”等重点领域环境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实施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推动危险废物“1+6+20”重大工程建设和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追溯;切实严格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持续提升核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持续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切实履行生态保护修复统一监管职责;坚决守住数据质量生命线,加强生态环境检测水平,严惩检测弄虚作假等执法工作。

  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司法规范性、透明性、高效性发展。以环境司法体制改革的创新为抓手,遵循环境司法规律,创造贯彻绿色司法理念,紧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重点流域、区域、行业,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领域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各类案件,有效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服务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提升,服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环境资源司法服务保障更加高效。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逐步构建与完善。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逐步健全,全国各层级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数量不断增加,环境资源司法组织建设实现整体化发展;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探索不断推进,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行政履职协同性增强;环境资源领域特色跨行政区管辖规则逐步探索,案件集中管辖逐步深化,专业化集中办案模式不断创新,环境资源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逐步推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点领域打击犯罪专项活动持续开展,生态环境资源综合治理效果不断提升。

  环境资源司法规则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出台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规范相关适用标准、裁判尺度,有效推进法律的准确适用;以案释法,陆续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指导提升司法工作水平;不断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执行方式,推进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措施,优化责任承担与落实,有效推动生态环境全方位修复。

  下一步,应持续坚持能动司法、绿色发展、系统保护、协调治理的理念,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司法机制,推动恢复性司法及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持续深化司法体制及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协作配合相关机制,实现法律适用等实务问题的有效解决;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不断完善,进一步提升环境司法专业化效能与合力;进一步深化协同治理,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法治监督更加严密

  严密的法治监督对于促进法治实施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效果良好。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推动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实现监督端口前移,对重大疑难复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刚性监督作用有效发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五年开展执法检查,先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10部生态环保法律和相关决定的执法检查监督,效果显著。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持续推进。自2015年以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实现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两轮督察全覆盖。督察工作坚持问题意识,紧盯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重点关注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关注长江、黄河流域中重大问题,精准、科学地实施督察,并依法追问问责,取得了显著成效。

  下一步,还应加强对侦查活动、立案工作的监督力度,推动多项监督形式并举,形成监督合力,推动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化。更好统筹调度督察力量,把严的基调和问题导向贯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监管始终,推进“嵌入式”监督,形成常态化工作协同机制。

  与此同时,应进一步提升司法工作人员办案素质,拓展队伍知识结构,强化职业操守,实现整体素质的综合提升。进一步健全技术支持机制,深化卫星遥感技术、三维全景影像技术等现代化办案技术在法治中的应用,为美丽中国法治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作者为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