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行政复议法,强化行政争议化解能力

2023-09-11 20:11:23 来源: 瞭望 2023年第37期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重要监督制度,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之一

此次修法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让行政争议的当事人能够第一时间选择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武器,解决自身合理诉求

此次修法针对制约行政复议公正性的主要问题,各个击破、精准施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 | 梁鹰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该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制定于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是行政复议工作的主要遵循,对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修改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一家企业内,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枫桥镇中队执法人员与志愿者进行企业违建排查(2021 年 10 月 19 日摄) 徐昱摄 / 本刊

  满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新期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要求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新要求,人民群众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产生新期待,全面修订行政复议法十分必要。

  修改行政复议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修改行政复议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的重要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到立法目的、主要原则和具体规定中,坚持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强化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充分体现了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是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在法治下推进改革的必然要求。

  修改行政复议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行政复议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是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方式。修改行政复议法,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方便人民群众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促进行政复议公正审理,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将有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修改行政复议法,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有力保障。修改行政复议法,强化调解、和解、听证、听取意见等方式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的作用,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真正解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通过与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手段的有机衔接,切实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改行政复议法,是监督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重要监督制度,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之一。修改行政复议法,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置于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之下,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对于行政行为的变更效果,加大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监督力度,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制度目标,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深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法治保障。

  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修改,主要目标是在新的历史时期,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展的突出问题,将改革实践中卓有成效的制度和做法上升为法律,使法律与实际相适应,满足人民群众的更高要求和更好期待,真正让行政复议成为人民群众信得过的救济渠道,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

  为实现这一目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呈现以下亮点:

  综合运用多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选择、参加行政复议。此次修法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让行政争议的当事人能够第一时间选择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武器,解决自身合理诉求。首先,对代理人和法律援助作出规定,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帮助。其次,在行政复议申请环节,增加多种便民渠道。同时,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补正程序,便于行政复议申请及时得到受理。

  将提升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作为修法的重要立足点。公正性和公信力是保持行政复议制度生命力的关键。此次修法针对制约行政复议公正性的主要问题,各个击破、精准施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完善管辖制度,整合过去分散在各个行政机关的管辖权,统一由地方人民政府管辖,提升行政复议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其次,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增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咨询。再次,加强听证、听取意见、证据收集等要求,力促案件公正审理。

  将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重要制度目标。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需要着力扩大“入口”。一方面,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将一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多发、易发案件,在行政复议范围中进行列举。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另一方面,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将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更有利于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且案件相对简单,作为确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标准。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

  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结合,保障行政复议制度革故鼎新、与时俱进。一方面,做到“不忘本来”。立足行政复议内部监督特点,对于行政复议制度在免费受理、时限较短、可以合理性审查等方面的优势和特点,予以保持并适度发扬,进一步坚持“高效”和实质审查。

  另一方面,做到“面向未来”。抓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个目标导向,作出若干制度创新:明确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重要地位,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提级审理制度,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

  更好体现便民为民制度优势

  为便于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权利,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一是提供“外力”支持。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增设便民申请渠道。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三是增加补正程序。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提升行政复议审理公正性

  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关键在于提升行政复议审理的公正性,使行政复议取信于民。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方面,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一是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二是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的具体适用情形,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作出规定。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并对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明确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四是增加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有关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可以书面审理,且适用更短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另一方面,对行政复议普通程序提出更高要求:一是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二是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顺利有效实施,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建议有关方面抓紧修改本法实施条例,及时制定、修改行政复议有关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等配套规定。同时,扎实做好宣传解读,对于法律修订增加的新规定、新制度、新举措,有关行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点加强学习,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