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法规制度强大能量这样汇聚
2020 年3 月18 日,纪检监察干部向四川洪雅县中山镇邹岗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杨德彬核实产业扶贫资金落实情况 江宏景摄/ 本刊
➤保持反对和惩治腐败的强大力量常在,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使各项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
➤对反腐败法规制度进行体系化集成,是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的必然要求,对继续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具有重要意义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凝结着对腐败发生机理、管党治党规律和当前形势任务的深刻洞察,要让“三不”一体推进融入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做到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充分发挥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标本兼治的综合效应
文 | 吴建雄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使各项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这再次彰显出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继续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具有重要意义。
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随着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监察官法、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施行,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我国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进入系统集成新阶段,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
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作为我国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2018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基本框架,为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国家监察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监察法律法规与刑事法律法规有机衔接,是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应有之义。2018年10月,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填补了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法律空白。刑事诉讼法律校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使惩治腐败的刑事法律制度得以完善,实现了反腐败监察与司法的法法衔接和有机贯通,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斗争站上新起点。
统一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标准和尺度,对增强监察全覆盖和反腐败法治效能意义重大。2020年7月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与监察法中关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规定相配套,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对违纪违规的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经验,吸收了监察体制改革中实施政务处分的实践成果,全面系统规范了公职人员惩戒和处分制度,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治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以系统集成促进协同高效,更能助力反腐败工作。2021年9月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严格遵循和贯彻宪法、监察法,体例上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监察监督的途径、职务违法调查的范围和标准、监察处置的具体程序等,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同时,较好地解决了监察法实施中出现的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够顺畅、职务违法犯罪证据规定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满足反腐败斗争和监察实践的迫切需要。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是实现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关键所在。2022年1月起施行的监察官法,强化对履职全过程的监督,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促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系列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让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稳步推进,正在以制度建设固化改革成果,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
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治理效能
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既填补既往制度空白,又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打通制度堵点,促进制度建设和治理效能更好转化融合。
一是,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化、法治化。通过反腐败法规制度的实施,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和指导思想,落实到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实践中。
二是,监察全覆盖及监察机关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在反腐败法规中,进一步细化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相关规定,明晰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有助于增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的实效性和规范性,释放反腐败治理效能。
在监察全覆盖方面,通过廓清公职人员外延,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对监察法确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进一步解决实践中有的监察对象界定存在争议的问题;通过完善监察管辖制度,明确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的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且与其他机关“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内涵,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通过健全派驻管辖制度,明确推动监察向各类组织和基层延伸,极大提升了监察全覆盖的有效性。
在规范职责和权限方面,完善监察监督的内容、渠道和方式,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健全监察措施使用制度规范。
三是,监察程序同步完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围绕规范监察权运行构建监察程序,监察法实施条例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七个具体环节,从完善调查期限制度、强化审理把关职责、完善监察处置工作程序、有效衔接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加以细化,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解决了实践中一些程序不具体不细致的问题。
比如,规定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从而细化了办案时限要求,防止调查工作久拖不决。
四是,监察权及其行使者接受最严格的监督。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严格监督约束执纪执法权,坚决防止“灯下黑”,是监察法和其他纪检监察法规的基本要求。
反腐败法规在创制中充分吸收既有制度成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法规,加强了对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人员的监督,构建起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保持反对和惩治腐败的强大力量常在
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指出,保持反对和惩治腐败的强大力量常在,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的信心和决心。
保持反对和惩治腐败的强大力量常在,就要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这既是对加强反腐败法规制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方向指引。
一是,把握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深意。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有之,威胁党和国家政治安全;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的有之,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交织的有之,“四风”成为腐败滋长的温床。
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我们必须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放大正风肃纪反腐的立体叠加效应,巩固、拓展和深化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做到站位全局、着眼根本、综合施策,把系统集成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治理效能。
二是,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正风反腐。发挥反腐败法规制度的集成优势,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必须通过强化法治思维来实现。
其一,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反腐败工作应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办事,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二,做好权力监督制约。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必然要求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督促公权力部门或组织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其三,树立精准执法思维。监察机关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调查处置,加强监察与司法、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促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间的衔接配合,提高精准性和实效性。
其四,注重保障公民权利。治理腐败的观念、模式、制度,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推进和保障权力监督。
三是,贯彻“三不”一体推进的反腐败斗争基本方针。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以及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惩戒、防范和教化功能释放的有效途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凝结着对腐败发生机理、管党治党规律和当前形势任务的深刻洞察,可看作标本兼治的重要方法和系统施治的具体体现。
未来,我们要继续坚持“三不”一体推进,一方面要深刻把握三者的思想内涵,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引导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因制度而“不能”,因觉悟而“不想”,将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要全力打通三者的内在联系,通过改革加强“三不”一体推进的体制机制建设,探索“三不”一体推进贯通融合的实践载体,让“三不”一体推进融入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做到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充分发挥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标本兼治的综合效应。
四是,推动各项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同。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多要素,不同工作之间往往相互交织,必须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在互联互通中乘势借力、在整合力量中推进实施,才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具有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转化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效能。
在监督工作中,我们要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项监督贯通协同,探索深化贯通协同的有效路径,使各项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 (作者为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